我想先從形而上的觀點來開始,一名律師該是為什麼而存在,拉丁諺語說:「有社會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法律和社會的秩序是密不可分的關係,律師當是確保秩序的完整,和程序的正義,但當今的社會價值是不是對律師和法律人有另外一番的想法呢?現在的台灣,法律系的分數往往都是文組最前面的志願,分數的排名也都居高不下,是否意味著對於法律人該有更高的尊敬?但社會上對於律師又是有什麼樣的看法呢?

    我個人很喜歡John Grisham的一本小說──The street lawyer──裏面說的一句話:我先是個人,然後才是個律師。對於一個人而言,什麼東西是最重要的?是公理與正義嗎?我們從電影裡看到,錢在訴訟過程中扮演了很大的角色,因為美國的侵權案件,律師通常對原告的收費方式,是按訴訟結果收費,於是乎和解對於小事務所而言變得至關重要,在這個情形下,正義的定義是不是會難以去發現和依循?可以看看律師倫理規範的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而言最好的利益和法律正義是什麼?在本片中,當事人追求的是道歉其他的並不重要,但對於主角的事務所而言,他們已經無法繼續支撐下去,在這樣一個情況下和解似乎是唯一的方法;又像在一開始決定接這件案子的原因是因為背後是兩家大集團,事務所能獲得不少的金錢利益,所以才開始進行程序,所以律師該不該因為錢而當做接不接案的標準呢?律師倫理規範的前言和總則洋洋灑灑的羅列了許多律師該有的“高尚”行為,又將此職業定為公共職務,但是現在的社會發展卻不必然是如此,在大公司當法務的律師們,要確保當事人的權益──而往往這個權益卻是在道德上有瑕疵的,那麼這些律師是要怎麼去依據第八條的內容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這時要處裡的是自己還有沒有飯吃的抉擇。

    在「先是個人,然後才是個律師」的前題上,我們可以說律師也是具有感情的,所以其對於職務的專業和應具有的理性與良知該是放諸四海皆準的,但又因為其專業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於是給予法律人更大的責任是必須的,所以我認為一個人該有什麼樣的品德更重於他職務上所應該具有的道德。

    在電影裡有一段主角Schlichtmann和被告的律師之一的Facher的對話我認為很發人深省,FacherSchlichtmann尋求和解,但Schlichtmann說陪審團會知道真相,而不願意和解,Facher回說在法庭上有永遠不會有真相,這邊又可以引用律師倫理規範的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今天當事人的利益和正義是不是真的如外表那樣冠冕堂皇,因為在之後的陪審團對兩個被告的決定是認為其一有罪,而認為Facher所代表的公司的案件不成立,這樣來看是不是接受和解會是更好的選擇呢?那律師對於和解息訟的協力促成的原因和委任人的意願之間似乎產生了矛盾。另外令我想起:「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證據是法庭上的關鍵,但今天證據的獲得是有可能需要大筆的金錢,那麼證據的成立與否不就又回到金錢這個無解的老問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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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evus04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